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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川代理記賬解讀物流企業稅收政策

      發布者:管理員  2015-7-17 11:59:54

              近年我國物流業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的經濟的重要增長點,物流業的稅收收入也成為各地地方稅收的重要源泉。

      201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在意見中提出要切實減輕物流企業稅收負擔,根據物流業的產業特點和物流企業一體化、社會化、網絡化、規?;l展要求,統籌完善有關稅收支持政策。物流企業所提供勞務的范圍比較廣泛,所適用的稅收政策散見于營業稅、房產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暫行條例之中。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物流企業提供運輸、配送、裝卸、搬運等勞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繳納營業稅,稅率為3%;物流企業提供貨代、倉儲、包裝、物流加工、租賃等業務按“服務業”稅目征稅,稅率為5%?!秶叶悇湛偩株P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明確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全國37家試點物流企業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營業稅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70號)規定,物流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區域機構(包括場所、網點),凡在總部統一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并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跨區域機構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跨區域機構,不得納入統一納稅范圍,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物流企業適用的房產稅包括兩類:一是就其擁有的房產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江蘇減除30%)的余值后按1.2%稅率計征房產稅;二是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應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比率征收房產稅。

        四、印花稅

        對于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就必須依照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就物流企業而言,與客戶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就合同金額的一定比率繳納印花稅。

        五、貨運企業開票“警戒線”

        為進一步貫徹總局關于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加強對貨物運輸業的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各地結合其貨物運輸市場實際,對公路、水路貨物運輸行業稅收管理設置營運收入開票金額“警戒線”,對貨物運輸營運收入在“警戒線”標準以下的,為正常范疇,稅務機關按正常程序供票(開票)征稅。同時,嚴格對新辦貨運企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認定,明確稅收管理員跟蹤管理,實行以票控稅、嚴格發票驗舊購新制度、貨運代開票管理、專項納稅評估等方面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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