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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優惠政策

      發布者:管理員  2014-10-21 16:31:54

      一、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和創新,擴大國內采購 
      (一)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并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征營業稅。

      (四)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選擇執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選擇一次)。

       二、鼓勵擴大出口 
      (一)、運用多種經濟手段進一步支持出口 
      1、進一步提高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稅率,從1999年7月1日起實施。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按增值稅的征稅率執行。 
      2、有關商業銀行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出口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適當增加進口料件的外匯貸款;對實力強、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出口企業經過信用評級給予一定的出口信貸的授信額度。 
      3、取消對企業出口收匯結匯和入帳的審核,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直接到銀行辦理結匯和入帳。 
      4、放寬對出口核銷單的發單限制。
       
      (二)、規范加工貿易管理 
      1、 盡快落實并逐步完善制定的加工貿易企業分類管理標準,鼓勵企業爭當A類企業,對評定為A類且符合標準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簡化管理程序。 
      2、暫停加工貿易進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膠、羊毛的進口配額管理,列入加工貿易管理限制類商品目錄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由海關嚴格監管。 
      3、為減輕企業負擔,允許“實轉”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 
      4、進行設立規范、封閉式的出口加工區的試點,逐步引導出口加工企業向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集中。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境內關外”管理體制,由海關監管。對區外運入區內的物資,視同出口,按規定予以退稅,同時要采取措施防止出現企業將銷售不出去的商品運入區內倉儲的現象;對區內運往區外的產品視同進口,按產品適用的稅率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區內的加工增值不征收增值稅。

      (三)簡化進出口環節管理手續,減少收費, 
      1、規范進出口環節的收費。減少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范圍,清理進出口檢驗檢疫和港口經營性收費,禁止亂收費,取消重復性收費,降低行政性收費總規模,制定新的檢驗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2、進一步簡化各出口環節的管理手續。各海關要加快出口商品的通關速度;稅務部門要加快退稅進度。

      三、對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補充規定 
      (一)、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投資性公司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額的4倍。投資性公司因經營需要,貸款額擬超過已繳付的注冊資本額的4倍,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二)、鼓勵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三)、投資性公司可在國內外市場以代理或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 
      (四)、投資性公司可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 
      (五)、投資性公司可在境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

      四、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外匯資金均可作質押;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外方股東擔保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應符合產業政策,可用于滿足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購匯。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二)設立專項產業投資基金緩解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時中方股本金不足問題。同時允許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對中方股東發放不超過50%的股本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 
      (三)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四)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五)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保險、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五、進一步改善對外商投資全業的管理和服務 
      (一)適當減少《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 
      (二)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備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及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進度。 
      (三)進一步完善對經常項目下售匯真實性審核的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縮短審核時間;外商投資企業可憑企業設立時的技術轉讓協議及批準文件辦理其技術引進項下的售付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可在限額內將外匯結算帳戶中的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按屬地管理原則,下放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的審批權限,取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備案登記制度、 
      (四)逐步縮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范圍、改進鑒定辦法,取消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規范海關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加快通關速度。堅決制止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檢查和各種攤派。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六)抓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盡快調整不利于吸引外資的有關政策規定,健全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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