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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規模10萬/30萬免增值稅政策(18個要點及多案例)

      發布者:管理員  2019-9-16 9:39:18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如果您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以下稱免稅標準)免征增值稅

      1.月(季)銷售額10萬/30萬是不含增值稅的口徑

      【例】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季度的取得咨詢收入30.5萬元,不考慮其他情況,如果按季度納稅,其銷售額為30.5÷(1+3%)=29.61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則第1季度可以享受免稅。

      2.納稅期限可自主選擇。

      可以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選擇按月或按季繳納增值稅,以便您能更充分地享受免稅優惠。需要提醒的是,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季納稅。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因此,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月納稅。

      【例3】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季度的銷售額分別是28萬元、40萬元和25萬元,不考慮其他情況,如果按季度納稅,由于第1、3季度銷售額28萬元、25萬元都未超過免稅標準,則第1、3季度可以享受免稅;由于第2季度銷售額40萬元,則因此第2季度不可以享受免稅,應照章納稅。

      3.開具專票需繳稅。

      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稅款功能,因此根據政策規定,即使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

      (1)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

      (2)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例1】2019年1季度,某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納稅)銷售貨物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提供服務不含稅銷售額15萬元,其中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萬元,由于季銷售額35萬元超過30萬,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應照章納稅。

      【例2】2019年1季度,某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納稅)銷售貨物不含稅銷售額20萬元,提供服務不含稅銷售額9萬元,其中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萬元,由于季銷售額29萬元未超過30萬,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1)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萬元,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則季銷售額29萬元全部免征增值稅;

      (2)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萬元,沒有追回,則僅僅銷售額21萬元(29-8)部分免征增值稅;

      (3)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萬元,僅追回5萬元專用發票聯次并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則僅僅銷售額26萬元(29-8+5)部分免征增值稅;

      4.不動產銷售額可扣除

      如小規模納稅人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如包括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全部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如包括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部分應照章納稅。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按月納稅)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按月納稅)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另銷售不動產7萬(=10-3)應照章納稅,則仍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2)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

      5.差額征稅余額計算是否免稅

      適用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后的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免征增值稅。

      【例1】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當月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2019年1季度,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55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30萬元,不考慮其他情況,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當季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提醒1: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差額后的銷售額確。

      提醒2:以前3萬元/9萬元政策,是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

      6.預繳稅款也能享受優惠

      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按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在預繳地實現的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7.代開普票多繳稅款可退還

      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8.增值稅銷售額內容

      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的銷售額、查補銷售額、調整銷售額、代開發票銷售額及免稅銷售額。

      9.自然人適用政策

      如果您是自然人,不動產租金收入按月均攤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10.不需辦理備案或審批手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而享受免稅優惠的,可直接填寫申報表享受優惠,不需辦理備案或審批手續。

      11.請正確填寫申報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時,單位納稅人將免稅銷售額填入第10欄“其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個體納稅人將免稅銷售額填入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適用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填寫上述相關欄次。

      12.請按系統提示操作

      為方便您準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我們對增值稅申報系統進行了升級完善,系統會根據您填寫的銷售額數據自動判斷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并對相關政策和申報表填寫給予相應提示,申報過程中請您注意查看,按提示進行操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當系統提示您本期是否發生不動產銷售額時,請根據實際選擇“是”或“否”,如選擇“是”,請根據系統提示準確填寫不動產銷售額,如您選擇錯誤或填寫錯誤,可能會影響您準確及時享受優惠。

      13.稅控系統使用

      已經使用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按規定開具發票。未使用稅控系統的,銷售額超過免稅標準的,應當使用稅控系統按規定開具發票。

      14.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同時繳納,即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

      15.賬務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建議賬務處理如下:

      (1)每月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按照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計算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2)月度/季度申報時,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建議轉到“營業外收入”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不包括,當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將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

      (3)月度/季度申報時,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季度內計提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沖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紅字)

      需要提醒的是,沖回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不包括,當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將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計算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6.政策期限

      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1.轉登記條件

      如果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轉登記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辦理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可在2019年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其中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本次允許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不再限于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包括銷售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即適用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

      需要您注意的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作者:陳志堅/小陳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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