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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建筑施工企業,5.1后新項目,部分對外分包,所得稅為定稅。營改增之前,對外分包可以直接從收入中減去分包工程作為項目收入來計算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等;營改增之后,我公司還可以直接扣除分包工程作為項目收入來計算企業所得稅嗎?相應的法規是什么?
專家回復:
你公司營改增后可以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政策同之前是一樣的,營改增并未對所得稅變化作出規定。
政策依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該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